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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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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和:

本院受理原告李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邓海丰: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王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宝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2222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王亚兴:

本院受理原告张有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武虎龙:

本院受理原告殷建华诉被告武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殷建华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49800元(截至2018年9月8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武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殷建华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7713元(截至2018年8月11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1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殷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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