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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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其乐、杜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6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闫林举:

本院受理李晓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闫林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晓军借款本金51000元整。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闫林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田春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田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田春丽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兵诉被告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赵国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池军旗诉被告赵国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国珍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刘凡:

本院受理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凡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凡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纬路上东领海领海B座-1-1层1单元-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袁杰:

本院受理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袁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袁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远五纬路上东领海上东A座12层1单元12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3月13日至2022年3月1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白育仁:

本院受理内蒙古天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育仁一案,依法对申请人提供2013年7月16日至2013年11月20日期间、2014年5月3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的向思德金桥国际幼儿培训中心所供混凝土"内蒙古天皓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供货单"所载混凝土价款数额予以审计。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摇号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摇号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长青基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刘伊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美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48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你所有的位于纺织街北小区6号楼10层2单元1006室,建筑面积92.67平方米房产一处以及内民正估字(2019)第001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

王帅:

本院受理富晓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60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

刘永兵:

原告梁艳玲诉被告刘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永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梁艳玲剩余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3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96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

李永胜、代瑞: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胜等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没有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且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评估拍卖1、被执行人李永胜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世纪城和苑小区14号楼2单元704房产(证号:119594,评估价:654841元);2、代瑞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8号街坊满达小区5号楼601室(证号:105811,评估价: 63780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

杨光生、孟庆祥、王福明:

原告赵利强诉被告杨光生、孟庆祥、王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杨光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利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被告孟庆祥、王福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杨光生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张建坤: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斌、刘燕诉被告张建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鄂尔多斯市瑞泰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杨海军、张平元: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瑞祥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杨海军、张平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瑞泰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杨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00万元及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还款责任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但最高不超过24%计算的利息(其中80万元从2012年6月19日、320万元从2012年8月17日起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9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瑞泰祥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杨海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田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凯诉被告田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田志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新凯偿还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田志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韩利克:

本院受理原告贾军诉被告韩利克、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27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利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贾军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5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韩利克、张志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任志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王平、裴治平、高军、孟海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来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平、裴治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郝桃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异42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

李涛:

本院在执行森布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1134号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

郭平:

本院在执行你与张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126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2018)内0602执恢12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郭平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号:152439426468);三:、(2018)内0602执恢12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郭平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号:152439426468)内存款202900元;四:(2018)内0602执恢12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平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号: 152439426468)的冻结。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

冯志强:

本院执行的包头市红牛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志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37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冯志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账号为: 621098190001 5089918)(2018)内0602执37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冯志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账户(账号为:621098190001 5089918)内存款1675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二份,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

冯志强:

本院执行的包头市红牛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志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374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8)内0602执3744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

刘桂珍、张寿福、杜萍、谢桂兰、薛恒、淡孝辉、杨巧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权利义务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杨金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积欠利息、罚息,并支付从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3.4%计算罚息、复利至给付之日;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被告淡孝辉、杨巧凤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原告实现债权产生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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