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乔文俊诉你、乌海市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郝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卢金玉: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5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王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振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王洪利、刘艳:
本院受理原告席长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潘铁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伟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孙丽影:
本院受理原告林翊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何亮、刘风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满小诉何亮、刘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18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额登巴特尔:
本院受理上诉人董宏诉被上诉人额登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杨福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国庆诉杨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65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张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6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宋德兴: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8792号原告张昌志诉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侯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强诉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王国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侯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强诉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王国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44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