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国江: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2日
李春奎:
本院受理原告李滨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2日
徐忠:
本院受理原告徐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2日
邓乃霞:
本院受理原告铁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达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2日
韩日古拉其、阿古达木: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润土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日古拉其、阿古达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91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2日
王英、五原县佰益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上诉人牛志龙、王英、苏保亮、耿雪峰、五原县升达葵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原县佰益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2日
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2日
吴图布信: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军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吴图布信偿还原告张建军塑钢门窗款9394.00元。二、驳回原告张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22日
王海成、姜淑云: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836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48360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22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白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詹红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75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冯海玉:
本院受理原告詹红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包来福、张通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3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5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韩玉龙、刘月:
本院受理原告赵德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4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244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冀斌义:
本院在执行杜建清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押执行人冀斌义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R708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杨健: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杨健、杨帆、李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闫纪云、刘桂珍、闫海龙、李英: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刘丽香、杨子其、杨小翠、鄂尔多斯市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许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王东、牛世英、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3361950.94元、积欠利息249361.21元、罚息15012.7元、复息13971.77元,本息共计3640296.62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杨帆、李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5659536.44元、正常利息2253.39元、逾期利息1985358.65元、罚息1753504.21、复息1101025.38元,本息共计10507678.07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高挨莲、赵军、高挨埃、徐杰君、刘秀兰、赵刚、赵建刚、王俊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861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祝龙、张雨、祝海燕、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祝龙、张雨、祝海燕、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3日
梁盛、邬美荣、高建海、叶巧仙、蔚朝阳、杨智彬、叶俊梅、孙桂林、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8日
李敏杰:
本院在执行陈霞申请执行李敏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李敏杰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秋华城C4-0-206B号房屋一套。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委托内蒙古宏伟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宏伟房估字(2018)第C106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拍卖告知通知书,上述房屋的评估总价值为940106元。如对本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郭兵、张艳茹: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冯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锁柱与被告冯海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冯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润宏与被上诉人杨瑞、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781号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