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
本院受理原告元宝山区四季兴水产调料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3089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B20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孟小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飞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杨永利:
本院受理原告孙会林诉被告杨永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86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刘艳芳、杨绍坤:
本院受理原告唐艳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包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赵中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金秋科技种子销售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丁毅、刘玉萍(又名刘玉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曲海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邬鹏真、梁盛、邬美荣、梁银、谢红红、梁建忠、王军燕、赵侯飞、杨智彬、叶俊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14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8日
杨景芹:
本院受理的殷同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104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杨景芹:
本院受理的殷同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523民初105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张振荣、潘云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立云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3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振荣、潘云山立即偿还原告杨立云借款10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王存后: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振飞与被上诉人郭庆灵、董瑞红、王存后及原审被告郭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661号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内蒙古融华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新城区鼎鼎旺美食广场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融华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龙凤:
本院受理上诉人闫大鹏与被上诉人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付有才、白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黄忠辉与李东辉、齐金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584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黄忠辉撤回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唐阿拉坦巴根(唐巴根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赵春江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唐巴根那偿还本金25200元利息18900元利息已给付3000元剩余合计41100元,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日,起诉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李吉力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鲍代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鲍代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吉力根偿还本金1500元。利息2220元(1500×2%×74个月)(2012.12.20-2019.2.20)。共计3720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2月20日起实际偿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周双龙、张通拉嘎、包双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周双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欠款本金1788元,支付利息1251.60元(1788元×0.02元/月×35个月,从2015年3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本息合计3039.60元;二、被告周双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以实际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包双柱对被告周双龙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李玲玲、洪亮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兴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洪亮亮、李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兴刚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元;二、被告洪亮亮、李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兴刚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秦吐布信: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529号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与被告秦吐布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8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吐布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欠款745元,支付利息1773.10元,本息合计2518.10元;二、被告秦吐布信自2018年11月10日起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王红伟: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433号原告薛红生与被告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薛红生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6800元,本息合计16800元;二、被告王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薛红生自2018年10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为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冯玉平: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803号原告聂凤忠与被告冯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聂凤忠借款70000元,支付利息21820元,本息合计91820元;二、被告冯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聂凤忠自2018年11月9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5元计算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为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王忠: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188号原告王国林与被告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国林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4400元,本息合计16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王忠: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653号原告李志富与被告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志富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6800元,本息合计16800元;二、被告王忠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志富自2018年10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至履行完毕为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鲍海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文海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400元(10000元×2%×27个月,2016年11月26日至2019年2月26日),合计15400元;2.要求被告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吴高静、白红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海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海华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王云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志学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3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利息72220元(23000元×2%×157个月,2006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末),本息合计95220元,后期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曹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宝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7200元,本息合计57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