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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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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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建国、杨贵明、王耀武:

本院受理原告苏天恺与被告钟建国,第三人杨贵明、陈锐、王耀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明与被告内蒙古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鲁维天:

本院受理原告秦鹏诉被告鲁维天、鲁林东、邱进文,第三人张永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102民初4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虎君诉被告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内0102民初10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斯琴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奇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斯琴毕力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斯琴毕力格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奇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款22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董玉华、菅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沙仁其其格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西路支行、第三人董玉华、菅玉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包京伦、刘超:

本院受理原告孙敬伟与被告包京伦、刘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崔永: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与被告崔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郭惠姝、史天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郭惠姝、被告二史天山、被告三路新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第一、第二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1289.16元及约定利息,截至2019年2月18日欠利息为33622.79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04911.94元。剩余利息从2019年2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第三被告对编号XC05559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赵俊珍: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禄鑫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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