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升:
本院受理原告詹玉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目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李静、柴利忠:
本院受理原告闫喜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刘焕:
本院在通知史丽茹为上诉人,吕霞为被上诉人,刘焕为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案号为(2018)内0826民初868号]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袁晓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56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敖日格乐:
本院受理董云君诉被告敖日格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敖日格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董云君40000元;驳回原告董云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闫胜利、李军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三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4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马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慧君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76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杨利光:
本院受理原告张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826民初8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周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陈凤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內,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聂守信:
本院受理原告谢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李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秦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吴秀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你、李庆龙、訾永杰、杨树杰、许开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3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李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5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奥亮、武凤青、杨轩宇、郭永华:
本院审理的原告杨德云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奥亮、武凤青偿还原告杨德云垫付款323966.8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按6%计算,从2018年4月3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杨轩宇、郭永华分别偿还原告垫付款53994.4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4月3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由被告奥亮、武凤青、杨轩宇、郭永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马海军、呼丽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慧智与被执行人马海军、呼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5)东执字第3620号执行通知书;(二)、(2015)东执字第3620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5)东执字第36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马海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605室房产;(四)、(2015)东执字第36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马海军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案件款物;(五)、(2015)东执字第36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呼丽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2号街坊2层232号房产;(六)、(2015)东执字第36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马海军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605室房产:(七)、内锦通估字(2019)第0017号评估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内蒙古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乔岐山诉被告李海燕、内蒙古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高海霞、韩飞、石存珠、张云树、杨文亮、徐浒、白小平、李改玲、高彩霞、刘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积欠利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郝前平、刘燕霞、李挨云、王勤、刘海清、刘跃廷、王永林、邱永利、张津硕、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积欠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刘福仁: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刘福仁、鄂尔多斯市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李春雷、李永胜、范生银、张东、折宝林、张伟、赵建国、杨斌、许刚、郑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玲、程超坤、李春雷、李永胜、范生银、张东、折宝林、张伟、赵建国、杨斌、许刚、郑军、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马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道格陶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杨小平、杨柳:
本院受理原告冯美枝诉被告杨小平、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杨小平(曾用名:杨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军诉被告杨小平、刘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于翔舟: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友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于翔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刘玉恩: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友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玉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郎温德思:
本院受理原告石迎春、马耀、马宝志诉被告郝战珍、冯兰才、郎温德思、内蒙古通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
王文明、李文福、马红星、秦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王文明、李文福、张学光、马红星、杨晴亮、陈小莉、秦国伟、祁慧雄、崔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的积欠利息,并支付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