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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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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琪:

本院受理原告姜战军、李高猛诉被告杭城、杭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内0627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后,上诉人杭城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内容: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李高猛支付工程款19.3691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刘大虎、白丽莓、李维平、邱浩、黄胜利、郝卫国、刘拴桃、乌仁都希格、呼彦、窦志卫、杜奶平、张海军、张宇、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鉴定意见。起诉状主要内容:1、判令被告刘大虎、白丽莓向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350000元及截至2015年5月21日前的积欠利息3677793.93元,以上本息合计:19027793.93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李维平、邱浩、黄胜利、郝卫国、刘拴桃、乌仁都希格、呼彦、窦志卫、杜奶平、张海军、张宇、王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30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鉴定意见内容:1.检材标称时间为“2014年1月15日”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保证合同》第4页保证人处 “邱浩”、“黄胜利”、“郝卫国”、“杜奶平”、“张海军”,第5页保证人处“王伟”、“呼彦”、“窦志卫”签名字迹为书写形成的原件。2.检材标称时间为“2014年1月15日”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保证合同》第4页保证人处“郝卫国”、“黄胜利”、“邱浩”、“杜奶平”,第5页保证人处“窦志卫”签名字迹的形成时间均为2013年10月前后。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苏美荣、张文智:

本院受理原告段宝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苏美荣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原告欠付利息135840元,上述债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文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文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美荣追偿,苏美荣应于张文智履行上述债务后10日内,向张文智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案件受理费5197元,由原告段宝意负担679元,由被告苏美荣、张文智负担451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续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丁峰、张秀秀诉被告续建刚、杨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二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白旭然:

本院受理原告王显军诉被告白旭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旭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显军欠款3286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王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吕胜利与被告王永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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