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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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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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1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65890元: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至2019年1月3日利息为11403.79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张伊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悦军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伊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王悦军支付装载机工程款719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越宇:

本院审理的原告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越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东民初字第5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越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7757元及罚息和违约金26286元;二、原告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越宇名下的蒙K212X6的奥迪牌FV7201FEDBG型汽车(车架号:LFV3A24G5H3104824,发动机号: P09350)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郝少波:

本院受理原告乔海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187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煤款人民币524000元;2、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至付清煤款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苗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平与被告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苗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小平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二、被告苗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小平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年利率6%为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郭泽男:

原告夏旭旭诉被告郭泽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郭泽男偿还原告夏旭旭借款136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6元由被告负担3030元,原告负担4166元。)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交通事故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田雨、杜杰缘、兰虎彪、王建、冯超、巴格那、李同、郭平、王东升:

关于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雨、杜杰缘、兰虎彪、王建、冯超、巴格那、李同、郭平、王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108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一份(股权过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谢宏:

本院受理原告魏挨福诉被告谢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谢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2万元(利息从2018年3月2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合计112万元,月利率按照2%计算;2、判令被告谢宏支付从起诉之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撤出被告裁定书(裁定如下:撤回对谢巨荣的起诉)、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史东升:

关于原告王军与被告史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东升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80000元及本金200000元从2018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史东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葛文治、刘小燕: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葛文治、刘小燕、王东、温彩霞、杨小乐、李慧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解锁栓、贺佃兰: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解锁栓、贺佃兰、李六、魏秀林、范海为、张凤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陈丛柱、刘彩玲: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5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陈三美:

关于原告鄂尔多斯市汇昇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赵强强:

关于原告石永丽诉被告赵强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卜利军:

本院受理梁山瑞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刘美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刘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张建军:

本院在执行李四娃申请执行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内092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王龙、赵娟、吴有才、张凤珍、张印、李凤仙、张永东、张楠: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王龙、赵娟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09708.17元、积欠利息669763.27元、罚息140449.6元、复息152273.97元,共计3772195.01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息(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赵忠权、高艳英、闫金良、宋长林、李红岗、苗青: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闫肃、刘冬、王银喜、塔拉、班建国、白东明、闫京、闫江、高荣飞、刘虎、罗光、闫巍花、乌兰、刘凤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沙仁花:

本院受理田玲梅诉你、吉日格图、同格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巡回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龚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郄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曾全维、万蓉、曾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胡斯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荣伟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521民初161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4日

罗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满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1日

解锁栓、贺佃兰: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海为、张凤女、解锁栓、贺佃兰、李文清、王四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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