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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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白国军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农资欠款本金1170元。利息842元(利息计算: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36个月×1170元×2%=842元)本息合计2012元;2、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利息,月利息2%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郭红纳:

本院受理原告王景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白雪:

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白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02执6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清偿本金及利息共计126052.15元,执行费1791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张在在、王月青: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王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巴图、黄爱萍诉你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任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图撤回起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胡努斯图:

本院受理原告邓立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97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1日

白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韩艳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98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1日

屈三其: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重英、屈三其、李培宏、魏建强、解永刚、王海飞、王立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定主要内容:对被申请人屈三其所有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对上述被查封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设定权利义务负担等。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祝龙、张雨、祝海燕、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祝龙、张雨、祝海燕、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贷款人借款本金360450.07元及利息、罚息,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授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2日

张占斌:

本院受理原告田美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张占斌返还田美香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欠付利息14.9万元,上述债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35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张占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冯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佟大喜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65718.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90元,保全费1420元、保全保险费54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杨禹、朱秋菊:

本院受理原告邱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杨禹返还原告借款160万元,支付原告欠付利息288000元,并支付原告160万元借款从2018年9月26日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上述债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92元,由被告杨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关文全、曹乌云格日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负连带担保责任,中国银行通辽分行信用卡部中心从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专户中划转偿还被告信用贷款13809元,其中本金12600元,利息1209元。2019年1月31日以后的利息偿还本金完毕为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孟庆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占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60000元,拖欠的利息39600,本息合计99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杨德力根、朱媛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立萍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6900元;2、给付利息7774元,本息合计24674元,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利息(利随本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李永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建材欠款9547元,利息8496.83元(计算: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15日,44.5个月×9547元×2%=8496.83元)本息合计18043.83元;二、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2019年2月16日至清偿之日利息,月利按2%计算;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张立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侯家建材商店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购买建材欠款3078元,利息3139.56元(计算:2014年11月30日至2019年3月1日,51个月×3078元×2%=3139.56)本息合计6217.56元;二、要求被告给付起诉之日2019年3月2日至清偿之日利息以3078为基数,月利按2%计算;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韩阿力坦胡: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2280号原告张九斤与被告韩阿力坦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九斤要求:一、要求被告韩阿力坦胡偿还欠款10195元,支付利息6668.99元;二、要求被告韩阿力坦胡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包额尔敦:

本院受理(2018)内0521民初9269号原告候晓梅与被告史春海、包额尔敦、韩少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候晓梅要求:一、要求被告史春海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3600元;二、要求被告史春海支付2018年12月4日开始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的利息;三、要求被告包额尔敦、韩少布对被告史春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要求被告史春海、包额尔敦、韩少布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2018)内0521民初9269号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泉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521民初923-1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521民初923号保全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韩德喜、孟海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521民初927-1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521民初927号保全裁定书。限你wu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史春海、包额尔敦: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521民初929-1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521民初929号保全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朱海学、马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19)内0521民初930-1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521民初930号保全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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