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梅、郭富祥:
本院受理原告靳雪荣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富祥、张继梅向原告靳雪荣支付蔬菜款14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张继梅、郭富祥:
本院受理原告董申龙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富祥、张继梅向原告董申龙支付蔬菜款22923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以229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苗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绘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李文军、蒙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文军、蒙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蒙哥、李文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62223.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呼和浩特市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站诉被告一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呼和浩特市天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货款92584元,违约金96565元(以92584元为基数按照0.5%的标准计算,暂时计算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9年1月7日),共计189149元,并按上述标准计算支付自2019年1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杨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军诉被告杨小平、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撒销被告杨小平与被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东河湾住宅小区SY18号楼4层2单元402房屋)的行为)、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周凤玲:
本院受理原告贺宝俊诉被告周凤玲、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何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全锁诉被告何峰、何斌、特木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田永乐、张瑞英、刘峰: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田永乐、张瑞英、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永乐、张瑞英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至到2018年7月26日的借款本金91861.24元、借款利息6570.36元、罚息及复利109578.30元、共计208009.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内付清;二、被告田永乐、张瑞英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三、被告田永乐、张瑞英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496.0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聂飞、黄燕:
本院受理原告汪金元与你们及被告郝美玲(又名郝秀珍、郝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李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