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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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9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加明、李生贵: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福满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秦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额尔敦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谢同嘎拉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宝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包六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贾克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嘎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乐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张春红: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是:准予原告杨永清与被告张春红离婚。限你公告之日内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王小燕、张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小燕、张俊平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套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套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51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姜文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艳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艳华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400元,利息6120元(9600元×0.5%×60个月,10800元×0.5%×60个月,2013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6日),合计265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包玉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梅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韩梅灵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共计54000元(34000元+20000元),支付利息2800元(20000元×0.5%×11个月,2018年2月13日至2019年1月13日;34000元×1%×5个月,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1月13日),本息合计568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以本金54000元计算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包喜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玉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尹玉荣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250元,支付利息1562元(6250元×0.5%×50个月,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本息合计7812元;2.要求被告给付2019年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以62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齐宝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维玉诉你与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蔡维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齐宝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2.要求被告齐宝龙支付借款利息,从借款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金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张桑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74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一、原告李洪军与被告张桑杰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张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洪军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原告李洪军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从2016年1月17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李铁虎、王介石:

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铁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五征拖拉机、五征玉米收割机一套尾欠款36550元,支付利息8041元(36550元×2%×11个月,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合计44591元;二、被告李铁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双利商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王介石(王杰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铁虎、王介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高世荣:

本院受理原告杨存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姜娟霞: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孔祥会、李海旭: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张俊强: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贺龙: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9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苏和巴特尔:

本院受理吉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李三喜、刘霞、曹东、张玉庭、张海鱼、闫新荣、李霞、任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被告李三喜、刘霞、王剑、曹东、张玉庭、张海鱼、闫新荣、李霞、任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李三喜、刘霞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75500元及截至2018年11月15日的欠息600979.3元,共计976479.3元,并支付从201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按月利率7.851‰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张梅、刘建军、刘小军、薛燕、刘永峰、陈俊英、陈继芳、刘启超、刘建平、刘春艳、张耀、乔培霞、魏刚、张二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吉木斯、阿敏、苏乐德、王新梅、吴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阿腾花、哈斯巴图、乌日娜、吉木斯、阿敏、苏乐德、王新梅、王根良、吴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杨光生、刘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平、高小梅、王军、杨光生、刘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王文明、李文福、马红星、秦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诉被告祁慧雄、崔美香、王文明、李文福、张学光、马红星、杨晴亮、陈小莉、秦国伟、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祁慧雄、崔美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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