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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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院定于2019年4月17日上午10时至2019年4月18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第一次拍卖申艳眠、董江所有的位于阿巴嘎旗汉贝西街101省道北侧百吉乐临街综合楼140-240商铺(产权证号为169011400242号):锡林郭勒盟生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巴嘎旗分公司所有的位于阿巴嘎旗汉贝东街罕乌拉小区5#楼八处房产,即阿巴嘎旗汉贝东街罕乌拉小区5#楼102-202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27号)、103-203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25号).104-204铺(产权证号为1690110004号)、105-205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23)、106-206铺(产权证号为169100021022号)、107-207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21号)、108-208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20号)、112-212铺(产权证号为169011300016号);王浩峰所有的位于阿巴嘎旗巴彦查干东街(原别力古台镇政府)房产(产权证号为169011400419号)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阿国用2014第24018070号)。有意购买者请登录网址ht t p//:s f.t a oba o.com(法院账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仔细阅读拍卖须知并办理报名手续。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吉宏:

本院受理原告何军诉你房屋买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织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存量房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阳光花园2-2-0201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30日内,逾期将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B20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李清富:

本院受理陈铁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你偿还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战奇:

本院受理董福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你偿还借数2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郝占红、马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郝占红、马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靳永志、庄秀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玉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玉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51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陈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51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宝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宝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52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锋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锋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52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乌云巴根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乌云巴根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53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鄂尔多斯市创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太古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锦绣苑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创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刘军、杨正、王东升、刘云、李志忠、赵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韩宽、王银霞、刘军、杨正、王东升、刘云、李志忠、王耀峰、李军、赵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韩宽、王银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樊军: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众信住房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樊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执35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在本院执行局409室现住评估机构,第5日上午9点现场勘验(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付俊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金秀琴与被告付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王莲英: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敖包卫生院五家子嘎查卫生院与被告王莲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刘扎拉根白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齐乔荣与被告刘扎拉根白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李宝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佳美与被告李宝林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王冬: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丽云与被告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裴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丁瑛诉被告裴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张玖玱:

本院受理原告牛红炜诉被告张玖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韩红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特根诉被告韩红艳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黄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旭忠诉被告黄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黄瑞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97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薛家和:

本院受理原告贺跃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王柯蕴、袁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55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黄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林诉你与黄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105民初17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或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内蒙古彩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三A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彩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贾殿生:

本院受理杨忠林申请执行贾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原产权人贾殿生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战备路呼铁局住宅小区4号楼1层2单元88号房屋 (产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4102863、2014102864号,面积63.86平方米)强制过户给权利人李秀芝 (身份证号:412726XXXXXXXX3726)名下。由于被执行人不予配合,声明原产权证作废。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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