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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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玉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玉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52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白雨明:

本院受理原告嘎日迪诉被告白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监督卡、开庭传票、(2019)内0121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白雨明:

本院受理原告毅特格勒诉被告白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监督卡、开庭传票、(2019)内0121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白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白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52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苏雅拉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苏雅拉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51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格日乐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51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吴来桂:

本院受理赵颖申请执行吴来桂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赛执字第000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来桂银行存款3.1015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李廷喜:

本院受理刘淑芝申请执行李廷喜人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2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廷喜银行存款4425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崔东红: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桥支行申请执行崔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6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东红银行存款54537.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任秀兰、任源:

本院受理李俊德申请执行任秀兰、任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秀兰、任源银行存款5105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芸与被告内蒙古天鼎仑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案号(2018)内0102民初6399、6405、6406、6411、6401、6415、6412、6403、6289、640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宿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宿珍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支付欠款本金23078元、预借现金1808.69元,及其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各项费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王副充:

本院受理原告蒙河与被告云海军、第三人乔辉、第三人王熙华、第三人张立、第三人内蒙古众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高赞峰:

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815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驳回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33元,由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于广泉:

本院受理原告包巴特尔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包阿拉旦沙、杨金花、额尔敦朝鲁、白斯琴、乌日图那苏图、同拉嘎:

原告张冰与被告包阿拉旦沙、杨金花、额尔敦朝鲁、白斯琴、乌日图那苏图、同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77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朱丹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刘莉莉: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华诉被告刘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海南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文彬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阮培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2执异26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白胡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吴白音那木拉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祝健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红诉被告祝健平、赵东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9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祝健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红借款262800.00元及利息31536.00元,共计294336.00元;二、驳回原告高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6.00元,由被告祝健平负担5715.00元、原告高红负担251.00元。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石俊先:

本院受理原告翟学芳诉被告石俊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宝璐:

本院审理原告高振华、原告李兴堂、原告迟春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高振华劳务费50500元、从2018年7月1日起,月息按0.05计息,至本息还清时止;支付原告李兴堂劳务费46000元、从2018年7月1日起,月息按0.05计息,至本息还清时止;支付原告迟春生劳务费35900元、从2018年7月1日起,月息按0.05计息,至本息还清时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异议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节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吴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国志与你和韩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杨波:

本院受理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军借款10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杨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葛轶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任改霞、聂喜、周小燕、高建忠、李艳丽、葛慧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司艳泽、陈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齐晓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还清时止,利息暂计2700元,本息合计177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5日

刘伟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通万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科民初字第57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王国庆、韩英全、包巴雅尔图

本院受理原告马会莹诉被告王慧、王国庆、韩英全、包巴雅尔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徐敏玲:

原告多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利国、徐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马建国:

原告张永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马建国支付原告170万元(商砼款);2、判令被告马建国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日止,以170万元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18日的货款利息为297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代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代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51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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