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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冯国江: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杜聪婷:

本院受理云杰诉杜聪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杜聪婷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博雅园商住小区4号楼1层1单元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2月26日至2022年2月2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杜怀军:

本院受理白晓英诉杜怀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杜怀军位于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南沙河路东怡雅新居商住小区1号楼2-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郭惠姝:

本院受理杨东升诉郭惠姝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3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郭惠姝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光彩路滨江花园10号楼1层17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2月26日至2022年2月2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何文利:

本院受理陆平诉何文利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和平、张丽军:

本院受理邹玉柱诉和平、张丽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和平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路亿利傲东国际E5.1号楼6层1单元6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2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林元滔、周晓华:

本院受理郝水强诉林元滔、周晓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07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林元滔、周晓华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公元大道二期3号楼1单元2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孟志慧:

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孟志慧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的贷款220517.87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孟志慧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4658元,由被告孟志慧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赵亮亮:

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亮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的贷款243390.47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亮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9000元。案件受理费5006元,由被告赵亮亮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李换英:

原告郑玉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王瑞彪又名王后生:

本院受理韩金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瑞彪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金兰借款15000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包晓东:

原告张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119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宝音吐、玉花(夫妻):

原告白格日乐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101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陈双龙(双龙):

原告海德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66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恭达来:

原告海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127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张玲辉:

本院受理原告奈曼旗大镇双丰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张玲辉买卖合同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张玲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奈曼旗大镇双丰农资经销处货款本金6250元,利息5625元(6250×月利率20‰×45个月,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本息合计?1187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满金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47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

吉米彦、乌云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白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65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

苏布达、朝鲁巴根、包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满金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47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

海小、巴达仁贵:

本院受理原告满金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47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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