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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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文清、李为民:

本院受理原告解老虎诉被告王文清、李为民、张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张伊素:

本院受理原告王继波诉被告张裕楠、杜菲、张伊素、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张志颖:

本院受理原告苏勇诉被告张志颖、赵汉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志颖、被告赵汉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赵雪峰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苏勇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8%支付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志颖、被告赵汉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赵雪峰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苏勇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志颖、赵汉卿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内蒙古何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刘文兰诉内蒙古何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文兰申请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马神庙街落凤阁楼液化气房从北向南第2间房屋的现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高磊:

本院受理原告丁丽诉被告高磊身体权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高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37976.7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杜科豪:

本院受理原告于海龙诉被告杜科豪、郭富强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富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因伤合理损失582元的70%即407.40元,被告杜科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郭富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治疗双向情感障碍-躁狂症产生的合理费用54412.56元的20%即10882.51元,被告杜科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高有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王婷与被告高有亮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女孩高思宇由原告王婷抚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内蒙古金日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龙、谭振龙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104民初16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内蒙古金日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龙、谭振龙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8)内0104民初417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赤峰美科能源有限公司、赤峰可瑞光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照原告河南省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赤蜂市国士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第三人赤峰美科能源有限公司、赤峰可瑞光电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403行初60号之一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哈申其其格、乌力吉图:

本院受理原告满金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47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

都吉雅、王和平、王太平:

本院受理原告满金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46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9日包头市浩森特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710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3月13日

王一栋、温馨、赵彩云、王永厚、张健、郭翠莲、王叶、王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740000元,积欠利息132728.7元,本息共计872728.7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吕建东、高瑞莲、邱宏廷、卢凤、朱振杰、高贵良、吕志伟、杨凡、潘新民、王霞、李秀莲、张静、吕建军、方伊南、吕永兵、鄂尔多斯市连泰绒业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积欠利息2068437.65元,本息共计9068437.65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康向东、王四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鄂尔多斯市馨视界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8779525元,并支付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垫付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三点五计收);抵押人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田杰、马早霞、杨勇、马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樊志刚、党凤娥、邬成义、代国军、郭建军、王海龙、李海斌、刘军、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嘉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樊志刚、党凤娥、邬成义、黄卫星、鲁金铠、代国军、燕飞明、崔永飞、郭建军、李海斌、王海龙、刘军、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白龙、马永丰、白春霞、王博池、徐锐、白旭、范秀、李彩青、李正英、白勇春、李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张龑、孟小梅、范生银、张东、师標、赵云清、杜江、张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岳素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强与被告岳素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

孟彬彬、王宝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秀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一、原告高秀军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利息3900元(2017年12月6日-2019年3月6日,共计15个月,15个月×13000元×2分=3900元)本息合计:16900元;二、自2019年3月7日起借款本金13000元的利息,按照每月2分计算到二被告全部偿还借款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张铁鑫、包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宋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玲玲、张铁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亮借款本金24200元{29000元-【3000-(29000元×2%×1个月,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3000-(29000元-3000+29000元×2%×1个月,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2%×1.167个月,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4月15日】};二、被告包玲玲、张铁鑫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宋亮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能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宋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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