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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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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官成:

本院受理刘玉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38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附属楼二楼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2日

内蒙古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外经贸集团留守处(内蒙古

自治区粮油进出口公司留守处)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原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呼和浩特市机械工业房屋开发公司、呼和浩特市绿鑫贸易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2日

张建军(又名张军)、孙丽霞(又名孙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淑香诉被告张建军(又名张军)、孙丽霞(又名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建军、孙丽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李淑香借款11万元,并从2016年4月1日至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建军、孙丽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2日

章东东: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章东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本院据已执行的(2018)内0121执102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你名下,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金川新城商住小区6号楼5单元301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蒙字第18402140076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通知你于2019年5月7日上午10时到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参加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程序,2019年5月13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勘验工作进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2日

李武、魏四女:

关于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金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李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李武及共有人魏四女名下位于呼和浩特新城区八一路华新小区15号楼2层3单元西户房屋公开网络拍卖。限你们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产权证(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4130027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14130028号)交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强制过户。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2日

吴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何瑞君诉被告吴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晓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何瑞君借款本金95000元,借款利息1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2日贾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贾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不准原告王伟与被告贾燕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2日

张利风:

本院受理原告武文忠诉被告张利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准予原告武文忠与被告张利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利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2日

宝旭:

本院受理原告双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55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0日

额尔德勒和:

本院受理原告杨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55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0日

布和、郭淑君: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54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0日

布和哈达(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包双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51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0日

铁钢、杨申宝:

本院受理原告色吉日胡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54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0日

何秋风(又名何龙)、刘贤禄(曾用名刘丽霞、又名刘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建华诉被告何秋风(又名何龙)、刘贤禄(曾用名刘丽霞、又名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何秋风、刘贤禄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侯建华借款70万元,并从2018年8月2日至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何秋风、刘贤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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