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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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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跃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福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3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郭亚平:

本院受理原告粱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要求你偿还2016年11月28日所借的20000元借款及按月息2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刘晓慧:

本院受理原告刘稳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6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吴建平: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贾红伟与被申请人张建业、原审被告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申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侯永庆:

本院受理上诉人彭家明诉被上诉人侯永庆、高良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侯永庆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2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赵明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康顺利诉被上诉人庞新宽、赵明明,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赵明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武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2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刘红宇:

本院受理原告刘升诉被告刘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红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升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刘红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升借款利息17万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2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吕斌:

本院受理原告白建新诉被告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建新借款本金2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从2007年10月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吕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建新借款本金5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从2008年1月1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白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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