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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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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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桩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井艳科田帮农农资店经营者李井艳诉金桩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28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高翠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王金林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张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贾伟诉被告张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王仙果、袁彩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飞诉被告王仙果、袁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2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王刚、马中秋: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伟诉被告王刚、马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5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崔海齐、韩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袁敦华诉被告王新荣、第三人崔海齐、韩秀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袁敦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袁敦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魏定成: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益园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魏定成偿还原告向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其偿还的各项费用共计72777元。2、判决被告魏定成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包娜娜、尹佳、何燕子为上述费用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刘殿铭、苏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三果与被告刘殿铭、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9)内062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张永平: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赵元元、潘诗岳、潘竟文、周青梅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青城信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张永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27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杜小刚:

原告赵荣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粮油款人民币87983.1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欠款利息51554.59元(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6年7月12日起暂分月分段计至2019年2月28日,直至借款本金偿清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崔红梅: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246号原告宋海龙诉被告崔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380元,利息1809元(3380元×0.02元/月×27个月,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老姑娘、顾海全: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846号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吴巴特尔、老姑娘、顾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赊购种子化肥款本金27680元,利息19929.6元(27680元×0.02元/月×36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47609.6元;二、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0.02元计算);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宋国忠: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2169号原告张海艳诉被告宋国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24000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680元(24000元×0.005元/月×14个月,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本息共计2568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24000元全部还清为止;二、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王福林: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942号原告赵春江诉被告王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王福林偿还本金15400元,利息4466元,合计19866元,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起诉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杨栓柱:

本院受理科左中旗金秋实化肥经销处诉你、张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科左中旗金秋实化肥经销处申请执行(2017)内0521民初644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4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杨栓柱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和希根淖尔村村东北的林地三块(1.林地产权证号为31829,面积30.6亩;2.林地产权证号为31830,面积29.5亩;3.林地产权证号为31831,面积9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李闯:

本院受理科左中旗勾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李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科左中旗勾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内0521初字4323号民事调解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执1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20951.0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1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何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格乐图诉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28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史永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宏达装潢铝型材制作与被告史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包宝连:

本院已受理原告殷宝山与被告包宝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李长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殷宝山与被告李长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白孟连:

本院已受理原告殷宝山与被告白孟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佟格日乐吐: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林与被告佟格日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王永军、何玉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何海青与被告王永军、何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邢福顺: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815号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诉被告邢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邢福顺给付种子化肥本金8048元,利息227元(1010元×1.5%×15个月,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10月31日)+利息633元(7038元×1.5%×6个月,2013年4月6日至2013年10月31日)+利息9979元(8048元×2%×62个月,2013年10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计18887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吴秀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格乐图诉吴秀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28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白双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永利诉白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2222民初128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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