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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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6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众信住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需对你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山河墅小区1栋3单元301室,面积为128.14平方米,合同编号:2014-0002864的住房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20日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麻根利、刘田田、麻振义:

本院在执行云尚武与麻根利、刘田田、麻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内0826执恢12号执行裁定书、(2018)内0826执恢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对被执行人麻根利与刘田田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建设西路丽景华庭6-1-602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0-0001668,建筑面积:112.09平方米)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们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建设西路丽景华庭6-1-602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吴晓飞:

本院受理案外人赵志强与申请执行人王雪岩、赵格日乐图,被执行人王晓军、昊晓飞、通辽市华盛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监狱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亢杰、亢锐:

本院受理原告张力平诉被告亢杰、亢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亢杰、亢锐:

本院受理原告韩雪峰诉被告亢杰、亢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亢杰、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荣华诉被告亢杰、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李晓琴:

本院受理原告孔慧冉诉被告周冉捷、李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何鹏:

本院受理原告杜鑫诉被告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刘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被告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刘昕容: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被告刘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郭曼: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诉被告郭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聂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吴五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王占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井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白永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白永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白永林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建军欠款17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杨浩、吕美丽、杨江、丁满有、刘俊、杨继、吴旭升: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杨浩、吕美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截至2018年7月18日的罚息583653.49元,复利161320.53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赛西雅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赛西雅拉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赛西雅拉图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建军欠款4830元;驳回原告张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徐景原、宋晓英、张惠钊、张宇、刘磊、米春雨、雷强、乔利光、张永、薛敬文、乔改凤、雷建国、李纯正、乔乐: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徐景原、宋晓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584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惠二媚、王美玲、王板女、陈建忠、张勇、苏海峰、张建军、刘占厚、冯学冬、韩二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惠二媚、王美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30579.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刘忠魁:

本院受理原告吴梅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赵传年:

本院受理原告王长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齐秀杰:

本院受理原告赵升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唐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杜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王庆文、王俊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根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佟刚:

本院受理原告马宝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潘彩燕:

原告呼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窦奎茗: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被告窦奎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窦奎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瑞借款人民币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窦奎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马幸福、张海青、金玉龙:

本院在执行任茂廷申请执行你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张玉宝、马海荷:

本院在执行孙志兰申请执行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张锦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科诉被告张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锦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科借款人民币1.96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从2017年3月27日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锦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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