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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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志春、呼和浩特市网奕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程雅静申请执行吴志春、呼和浩特市网奕商贸有限公司一案,依法对呼和浩特市网奕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东达城市广场公寓A座8层8016、8017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周进喜、李卫霞: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闫峰、周洁、周进喜、李卫霞一案,依法对周洁、闫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风路590号华联名仕园15号楼1至2层3单元西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玉泉区宏达盛冷冻货经销部: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玉泉区宏达盛冷冻货经销部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被执行人玉泉区宏达盛冷冻货经销部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玉泉区新阜肉食品经销部: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玉泉区新阜肉食品经销部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被执行人玉泉区新阜肉食品经销部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旋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5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于保国:

本院受理高树红诉于保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3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于保国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泰雅园4号楼2单元170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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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6日于保国:

本院受理解镇豪诉于保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3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于保国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泰雅园4号楼2单元170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于保国:

本院受理孙艳诉于保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于保国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泰雅园4号楼2单元170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于保国:

本院受理王颖诉于保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4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于保国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泰雅园4号楼2单元170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张在生:

本院受理原告赵锐诉被告张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许建庭: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诉被告许建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邢三三: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诉被告邢三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雨诉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云雨就(2018)内0105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李俊兰、张利平、张锋锋: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俊兰、张利平、张锋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65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韩建敏:

本院受理马学利诉韩建敏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张跑不了:

本院受理原告白呼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5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29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杨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陈七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3155元;2.要求被告支付13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5月29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17155元的利息(32000元-9200元-5645元=17155元),从2017年4月23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白春雨:

本院受理原告杜金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200元,本息合计212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9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董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宫文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600元;2.要求被告支付46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13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黄铁钢(别名:黄乌兰):

本院受理原告黄德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4320元(6000元×0.02元×36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103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马文涛:

本院受理原告姜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逾期时间和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包百岁、袁檀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种子化肥款17600元,利息12672元(17600元×0.02元×36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30272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史金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5000元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月利15‰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王殿富、李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0000元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月利11.95‰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陈额日木吐:

本院受理原告张吉日木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8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2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6日内蒙古青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青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青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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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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