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包头青山支行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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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勇斌、乔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杨勇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2、乔凤琴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杨勇斌、乔凤琴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10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石钟鸣、李美兰:

本院在执行张树珍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7)内0602执9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石钟鸣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河南岸A01-01地块伊旗阿镇滨湖路6-2-404号房产(合同编号:2011-0050846)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树珍抵偿本案全部债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敏与被告李伟、訾彩霞、庄慧、第三人辛建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张明敏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张明敏偿还利息款2820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3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四、被告訾彩霞、庄慧对被告李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法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内蒙古地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内蒙古盛世优鼎软件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M A0M W 83G33):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林文采心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5日张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鲍明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张飞龙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625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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