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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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辛亚顺、包连霞:

本院受理原告魏国生与被告辛亚顺、包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内0502民初71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李辉:

本院受理原告冯淑学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6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李辉:

本院受理刘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内蒙古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民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刘磊、尚羽飞:

关于原告李宣震、李广军、段桂月诉被告刘磊、尚羽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王惠超:

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的原告高福正诉被告田佳、王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郝玉蛇: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建设诉被告郝玉蛇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21民初61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李文波:

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受理的原告石利光诉被告勿化兔、于占宽、周鹏飞、李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内0621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石利光在上诉期内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并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郝挨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祁俊女诉被告郝挨荣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白雄:

本院受理的闫有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结案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李三平、苏霞、韩军、郝冬、李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燕茂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宇永、王霞、鄂尔多斯市安隆科贸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王玉莲诉被告宇永、王霞、鄂尔多斯市安隆科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买车库款10万元,支付违约金23040元(2012年7月30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共计123040元,并解除合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云引后(云引厚):

本院受理原告杨当生诉被告云引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内蒙古兴旺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朝克都荣诉你、哈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内0602民初11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内蒙古兴旺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朝克都荣车款30万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2015年7月3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哈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哈斯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欠款人内蒙古兴旺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天津快客利食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关于郝秀连申请执行天津快客利食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50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快客利食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中国银行天津律纬路支行账户(账号:279176501047)内存款10050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贾春梅、白三晓: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春梅、鄂尔多斯市富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三晓、刘建炳、郭亚波、李憨、淡孝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恢17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贾春梅、白三晓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房屋拍卖后的剩余差价款3704579.55元,及执行费324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王艳龙、王云开、郝世云、张兵、刘云、白云飞、刘东云、陈志华、赵永平、韩候怀、王海明、白玉平:

本院在执行马荟茹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8)内0602执恢1695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们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33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2018)内0602执恢16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3、(2018)内0602执恢16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续封);4、(2018)内0602执恢1695号执行之二裁定书(续封);5、(2018)内0602执恢1695号执行之三(拍卖);6、(2018)内0602执恢1695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郭军:

本院受理乌云娜诉你、张同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乌云娜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7年9月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张同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保证责任;三、张同标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郭军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王军、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宪军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民终2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毕铁玉:

本院受理原告马伟强与被告毕铁玉、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内0502民初522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周庆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诉被告刘伟凡、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刘兰枝: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41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附属楼一楼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黄建明、陈静:

本院受理原告徐笑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黄建明、陈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笑微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297547.0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3元,由被告黄建明、陈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秦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尚其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现金6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额尔德勒和:

本院受理原告郭振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4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宝音吐:

本院受理原告郑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5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王俊生、刘桂知: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顾万青、王春玲:

本院受理许振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哈多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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