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孟和: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我欠款5760元及延期还款利息4608元(5760元×0.02元×40个月),共计103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徐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我欠款8400元及延期还款利息3360元(8400元×0.02元×20个月),共计11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包色音吐: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林诉你与田根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色音吐、田根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德林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400元【10000元×22个月(2014年1月4日至2015年11月4日)×0.02元】,本利合计14400元;二、被告包色音吐、田根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德林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杨德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色音吐、田根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程少辉: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杨德林欠款本金7200元;二、被告程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杨德林,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72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程少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包吉格木德: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顺诉你与包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吉格木德、包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宝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包吉格木德、包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宝顺自2014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张宝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原告张宝顺负担461元,由被告包吉格木德、包文平负担19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吉格木德、包文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常立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蒙盛龙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本金43680元;2.要求被告支付4368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郭玉、白秀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秀花诉郭玉、白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203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王小女:
本院受理原告许拴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准予原告许拴柱与被告王小女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卓资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18日
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乌海市兴正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苟廷华诉你公司及张世荣、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郑根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刘建忠、常虹:
本院受理原告于丽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刘娥女、张彦:
本院受理原告韩建刚诉你们及张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良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内0104民初357号民事载定书,张良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357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冯老根:
本院受理原告申秋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18日
王津、高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侯志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6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李鸿开: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新明诉舒丽华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102民初1003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曰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鄂尔多斯市稳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联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赵树清、李香娃、李军、薛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内0627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1日
薛斌、李智飞、余忠雄、郭平、柴向东、王建、张珺、刘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军、张翠云、薛斌、李智飞、余忠雄、郭平、柴向东、王建、张珺、刘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陈娟:
本院受理李志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伊金霍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