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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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包银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银所借款本金2500元、利息2000元【2500元×40个月(2014年12月15日至2018年4月15日)×0.02元】,本利合计4500元;二、驳回原告包银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张宝音吐:

本院受理原告包银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宝音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银所借款本金32000元、利息7040元【32000元×11个月(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5月5日)×0.02元】,本利合计39040元;二、驳回原告包银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宝音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包海权: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海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欠款本金2360元;二、驳回原告冯立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海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吕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欠款本金22600元;二、被告吕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金按226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6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吕立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张德民: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德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欠款本金3385元;二、被告张德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金按3385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德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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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8日

包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高会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本金6500元;2.要求被告给付65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包百岁、包阿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阿古拉、包百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俊杰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包阿古拉、包百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高俊杰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阿古拉、包百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吴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巩春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巩春香欠款本金12000元;二、被告吴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巩春香,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晓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王颖慧:

本院受理原告何福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郭立侠:

本院受理原告贾哲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次女贾琪(9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给付至婚生女成年止,并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3.共同财产有96平方米的瓦房(价值80000元),要求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吕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民营农资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店农资款本金1072元;2.要求被告给付我1072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王双福(别名王好斯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寇宝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双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寇宝珍欠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双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白色音额尔敦: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色音额尔敦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光借款本金6260元;二、被告包色音额尔敦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光利息4507.20元【6260元×36个月×0.02元= 4507.20元】。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色音额尔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韩连宝: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连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光借款本金16250元;二、被告韩连宝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光利息13600元【16250元×48个月(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0.02元=15600元-2000元= 13600元】。案件受理费54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连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艾鑫(别名艾新):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8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艾鑫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连成工时费人民币31000元。案件受理费5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艾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宝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宝权欠款6850元;二、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宝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85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朱长友:

本院受理原告刘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化肥款7000元及其约定利息款,从约定还款之日2016年12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赖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毛玉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2400元(24000元×0.005元×20个月,2016年6月14日至2018年2月14日),本息合计26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丁庆忱(丁庆臣):

本院受理原告牛春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赵荣花:

本院受理原告裴永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韩双福、李春青:

本院受理原告孙长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双福、李春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孙长明欠款本金12000元;二、被告韩双福、李春青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孙长明,自2015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双福、李春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丁亚琴:

本院受理原告汤贵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汤贵臣与被告丁亚琴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汤贵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刘发:

本院受理原告田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245.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冯立宏(冯力宏)、冯德顺: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26642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内蒙古弈盛典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燕诉被告内蒙古弈盛典当有限公司、任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4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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