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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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彦龙、周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郑晓娟与被告王彦龙、周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民综五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王彦龙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郑晓娟借款本金12000元;二、被告周婷婷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周婷婷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王彦龙追偿。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郑晓娟负担655元,由被告王彦龙、周婷婷负担245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鄂尔多斯市福元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来:

本院受理原告邬月霞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福元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春来、鄂尔多斯市福元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邬月霞本金4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40万元,月利率1.5%计算,从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12060元,由被告王春来、鄂尔多斯市福元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18日

徐可:

本院受理原告肖建飞诉你合同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返还原告补偿金55000元及从2016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216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18日

菅雄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19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菅雄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1958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18日

张三三、刘占平:

本院受理刘继萍与被告张三三、刘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民综五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原告刘继萍与被告张三三、刘占平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二、被告张三三、刘占平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协助原告刘继萍办理坐落于东胜区那日松北路8号街坊7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34776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200元、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被告张三三、刘占平负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18日

张华、闫欣蓉:

本院受理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维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闫欣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张华、闫欣蓉偿还原告维京公司借款本金213940元;二、被告张华、闫欣蓉支付原告维京公司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1394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2319元,由被告张华、闫欣蓉负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鄂尔多斯市万达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建春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达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民综五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达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退还原告苏建春保证金38500元、保险费20484.15元。案件受理费637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万达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王伟、白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伟、白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33599.98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从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4月13日的利息2452.8元,年利率按6%计算;3、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从2018年4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4、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用、公告费用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字第2297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王春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春梅、王春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5号窗口(民综五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闫春梅、王春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贷款247865.81元;二、被告闫春梅、王春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1422.04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4元,由原告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闫春梅、王春云负担5164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李瑞、张会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大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张会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7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カ。(判决:一、被告李瑞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大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租赁费100297元,从2012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止的违约金78316.6元及从2017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租赁费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4‰计算;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大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2元,由被告李瑞负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徐新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郝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才诉陈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209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才诉陈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209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才诉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209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海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怒恩吉雅诉海青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209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王春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尼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王玉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尼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田智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苗春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田玉武(15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张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的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王红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布仁巴乙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2500元及利息6750元,本息合计19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石海青、吴艳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玉海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石海青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玉海以未给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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