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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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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巧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军欠原告张巧玲借款127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2万元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借款92000元利息从2018年7月5日起、借款15000元利息从2018年9月4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四楼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张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巍诉被告通辽市怡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凤臣,第三人张晓军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巍不服本院(2018)内0502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刘文生、潘显波: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雪与被告刘文生、潘显波、长春市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不服本院(2018)内05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田景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洪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1600.00元及利息9504.00元,共计31100.00元(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6日共计22个月×20‰×21600元=9504元),12月17日后的利息顺延计算本息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本院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白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姜大咏:

本院受理原告吕晓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2016年7月8日被告姜大咏以宝山科技城的公寓作抵押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现原告要求你偿还欠款130000元及利息64350元)、应诉邇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途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宿雅南:

本院受理原告方绪东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侬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刘武、安素娟:

原告邓桂荣与被告刘武、安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武、安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邓桂荣偕款87235元。案件受理费1980元、保全费92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武、安素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张桂芝: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农发种子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包小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侯家建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鲍艳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涛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张长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喷灌款2600元,利息5044元;2、判决被告将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潘洪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榆县开通镇孙四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通榆县开通镇孙四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购买打瓜子款158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郭万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淑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牛淑艳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6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6540元(24000元×27个月×0.5%+12000元×31个月×0.5%),本息合计425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丁海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玉兰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9200元(20000元×2%×23个月,2017年2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共计29200元;2判令被告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月利自2019年1月1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朱宝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010元,支付利息7048.8元(8010元×2%×44个月,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共计15058.8元,按80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其至全部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宣晓兵: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茂林镇北方德农化肥种子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款14225元,给付利息4480.87元(14225元×21个月×0.015元);2、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化肥款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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