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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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3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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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泰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公司诉你(2018)内0602民初6710号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人民币135550.95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71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2018)内0602民初67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1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俊子诉被告高建刚、杜霞、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高建刚、杜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000元;并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2、被告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田波:

本院受理原告高利生诉被告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田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高利生借款本金1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田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陈羿达、郭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培珍诉被告陈羿达、郭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羿达、郭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培珍借款50000元:二、被告陈羿达、郭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培珍借款50000元的利息82000元及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陈羿达、郭丽英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陈羿达、郭丽英、鄂尔多斯市佳音沙棘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培珍诉被告陈羿达、郭丽英、鄂尔多斯市佳音沙棘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羿达、郭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培珍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91000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8日一2018年8月20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计款:1413996元;二、被告陈羿达、郭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培珍借款本金50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佳音沙棘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26元,由被告陈羿达、郭丽英、鄂尔多斯市佳音沙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燕顺:

本院在执行王永峰申请执行燕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鄂中博房地估字[2018]第C-15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被执行人燕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警苑春小区6号楼1单元1004室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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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张光庆:

本院审理的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告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东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光庆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借款本金74000元及违约金8732元;二、被告张光庆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以7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6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戴宽: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戴宽偿还杨玉清欠款本金1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486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张仙桃、白银来:

本院受理原告张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仙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魁借款本金1903595元及至2018年5月3日的利息2686715元;二、被告张仙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魁借款利息(1903595元×时间从2018年5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月利率2%);三、被告白银来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白银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张仙桃追偿;四、驳回原告张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92元,由原告张魁负担7272元,由被告张仙桃、白银来负担4202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张仙桃、白银来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张艮师:

本院受理原告霍思银、惠椿霖诉被告张艮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艮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霍思银、惠椿霖偿还工资欠款35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白雄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华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要求:白雄飞退还李明华投资款406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435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柴向东、孟丽、石磊、孟四和、王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吴文成诉被告柴向东、孟丽、石磊、孟四和、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柴向东、孟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吴文成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石磊、孟四和、王向东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44元由被告柴向东、孟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刘爱玲、王栋:

本院受理原告齐永强诉被告刘爱玲、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刘爱玲、王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齐永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刘爱玲、王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裴志君: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君鑫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宏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雷永君、赵翠、裴志君、李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10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七团)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针对民事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青格乐吐、包小花(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好斯白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5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朝鲁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温都日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5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包色其雅拉图、田仓: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永兴农机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5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双福:

本院受理原告木仁高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5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小龙、梅荣:

本院受理原告满金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6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同拉嘎、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满金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6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贺其叶力吐、巴斯胡:

本院受理原告满金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6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日包拾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左后旗玛拉沁大街支行诉你及明玉、红梅、杨额布力吐、银锁、包莫日根毕力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66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韩红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孟根敖其尔与被告韩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李金全(李金泉):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孟根敖其尔与被告李金全(李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崔福林: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孟根敖其尔与被告崔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包查干巴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孟根敖其尔与被告包查干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韩建国、陕西凌峰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三江尊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2761号执行裁定书、(2018)内0602执恢27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8)内0602执恢27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8)内0602执恢276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通知你们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648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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