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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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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彦亮:

本院受理原告高波与被告强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被告强彦亮欠原告高波借款本金77.5万元及利息23.494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高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638元,由原告高波负担8322元,被告强彦亮负担1231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二楼第四调解室)领取(2018)内8026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已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朱磊:

本院受理原告邢龙诉被告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被告朱磊欠原告邢龙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享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2760元,由被告朱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二楼第四调解室)领取(2018)内8026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张志德:

本院受理原告郝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沈慧荣:

本院受理原告汪巧珠诉被告武俊明、第三人乔志忠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朝鲁、袁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艾红梅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4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张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郭盼盼诉被告张国庆、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庆、苏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盼盼借款本金69520元,借款利息22802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从2018年6月7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郭青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鑫磊与被告郭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青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鑫磊借款本金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青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潘桂梅诉被告王龙、第三人巴彦淖尔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杨会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吴井贵: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义与被告吴井贵民间偕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86763.6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张素英、张凤林:

本院受理原告迟艳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素英欠原告迟艳红43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被告张凤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素英欠原告迟艳红464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效力后立即给付;驳回原告迟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46元,由被告张紫英、被告张凤林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范琦:

我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的(2019)内7102执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18)内7102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因本院无法联系到你,通过其它方式也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7102执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2月27日马忠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远诉被告马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马忠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鹏远借款本金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马忠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郭力中(曾用名:郭利忠):

本院执行的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锶宇、崔培培、王三仁、袁永峰、郝彩霞、罗光、王永革、白东明、郭力中(曾用名:郭利忠)、刘虎、王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恢3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郭力中(曾用名:郭利忠)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082939元股金抵偿6104219元债务。该股金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虎时起转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鄂尔多斯市新时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美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车辆保证金49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张继承、高玲: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继承、高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东民初字第5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176921.36元;二、被告张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每笔垫付的代偿款从代偿之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款共计29731.32元;三、被告张继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176921.36元从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杨燕平: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燕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东民初字第5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117023.59元;二、被告杨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每笔垫付的代偿款从代偿之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款共计19363.28元;三、被告杨燕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银行按揭贷款117023.59元从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7日秦旭(秦顺)、程协桥:

本院受理原告许继文诉被告秦旭(秦顺)、程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秦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许继文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借款利息32400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秦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许继文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0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程协桥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秦旭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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