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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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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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光:

本院执行鄂尔多斯市欣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不到你,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8)内0621执15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李元、刘青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祁晓飞、刘丽萍:

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受理的原告赵强诉被告祁晓飞、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巡二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苏雪松:

关于原告薛海燕诉被告苏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雪松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薛海燕借款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苏雪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依法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926号民事裁定书。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内蒙古明跃远航物流有限公司、马齐全、郭二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明跃远航物流有限公司、马齐全、郭二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18)内0621民初3350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温云旺:

本院受理关于申请保全人贾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保全人申请,我院于2019年2月18日冻结被保全人温云旺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拉特旗公积金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0100393088。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1执保3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保全实施团队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王凌:

本院受理原告丁艳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小英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武小英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东奎·城市家园售楼协议书》予以解除;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武小英返还已付购房款205290元及利息(以20529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武小英给付赔偿金1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7458,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6日杨成业: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成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杨成业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恒天骄佳苑第4幢1单元502号(合同编号:2010-9001003)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6日杨贞: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恒天骄佳苑第5幢2单元203号(合同编号:2009-0016195)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6日张二瑞:

本院受理原告武彦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6日李艳诊:

本院受理原告郝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6日张克雄:

本院在执行张玉清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1123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履行(2017)内0602民初40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二、(2018)内0602执1123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向本院报告财产;三、(2018)内0602执11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张克雄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D座房产(产权证号: 124359);四、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9)00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最终确定张克雄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D座房产于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总价为人民币138218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6日王彪: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恢2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王彪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36号天骄佳苑小区8号楼1单元1703室房产(合同编号:2009-0005359)一处;二、内锦通估字[2018]第198号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该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对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36号天骄佳苑小区8号楼1单元1703室(合同编号:2009-0005359)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朱光应与被告张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朱光应劳务费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张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田守仁: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艳蓉诉前保全被申请人田守仁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02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田守仁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6214670460001566823),冻结期限为一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九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芈国忠: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568号原告郭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芈国忠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郭莉抚养,要求被告芈国忠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芈国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刘雅方(又名刘亚方):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580号原告任代来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刘雅方给付承包费本金21000元;2.要求被告刘雅方给付利息84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雅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麻新、麻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18号原告葛平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麻新、麻阳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给付利息38400元,本息合计198400元;2.要求被告麻新、麻阳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为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麻新、麻阳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3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窦永志: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952号原告陈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窦永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320元,给付利息873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窦永志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银庄(包银庄):

本院受理原告韩桂芳与被告银庄(包银庄)、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16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2017)内0521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银庄(又名包银庄)"补正为:"被告:银庄(又名包银庄、包银桩)"、"被告:红海(又名吴红海),公民身份号码:1552322198109300716"补正为:"被告:红海(又名吴红海),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109300716"。]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包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韩桂芳与被告包巴拉、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16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2017)内052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包巴拉"补正为:"被告:包巴拉(又名呼和巴拉)"、"被告:红海(又名吴红海),公民身份号码:1552322198109300716"补正为:"被告:红海(又名吴红海),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109300716"]、(2017)内0521民初16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2017)内052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包巴拉"补正为:"被告:包巴拉(又名呼和巴拉)"、"被告:红海(又名吴红海),公民身份号码:1552322198109300716"补正为:"被告:红海(又名吴红海),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8109300716"。]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刘军梅、薛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810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0006879)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51952.48元;三、判令被告增加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239212.32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自2013年7月2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银行扣划原告保证金账户本息141535.84元,并向原告支付代垫款项10%的违约金14153.58元(合计155689.42元);五、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被法院划扣的银行贷款本金555524.97元及从2016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77552.26元、执行费7955元,前述代垫款项10%的违约金64103.22元(合计705135.45元);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追偿代垫款项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保险费1824元、律师费150000元(合计151824元);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8102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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