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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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6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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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呼和:

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呼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赊购尿素款2660元,支付利息3032.40元(2660元×1.5%×76个月,2012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合计5692.40元;二、被告秦呼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秦呼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白银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维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罗文泉:

本院受理原告梁正月诉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承包地欠款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赵德伍:

本院受理原告肖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胡木吉力图: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李鹤装修材料店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清偿我装修款本金27300元,利息14742元(27300元×0.015元×36个月),本息共计4204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包初一: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500元;2、要求给付利息2250元(7500元×20个月×0.01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包特木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813元及利息1406.50元(2813元×0.02元×25个月,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共计4219.50元,按28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李才、李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薄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2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利息11000元(自2017年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计22个月×25000元×0.02元);,本息合计36000元,后期利息以2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齐七连:

本院受理原告齐百春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七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齐百春借款本金、利息及执行款共计85397元;二、被告齐七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齐百春自2018年9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未偿还的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齐百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齐百春负担29元,由被告齐七连负担233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贾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于庆林诉你、李英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9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贾艳丽、李英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庆林借款本金、利息及执行款共计17877元;二、驳回原告于庆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贾艳丽、李英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陈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可心门窗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可心门窗厂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21500元(25000元×2%×43个月,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本息合计46500元;二、被告陈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可心门窗厂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包铁牛:

本院受理原告薛斯日古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2、给付利息2900元,本利合计7900元,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45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王宝全、李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赊购种子化肥款本金37000元,利息8140元,本息合计45140元;2、要求判令而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曹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原告陈浩诉被告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五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6日吴伟、王春莉: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2月26日白双全、胡图雅:

本院受理的原告宝斯琴必力格诉被告白双全、胡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2222民初8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李秀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满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唐海龙:

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赊购西洋肥款1152元,支付利息2672.64元(1152元×2%×116个月,2009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合计3824.64元;二、被告唐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唐海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布日额(白布日额):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格乐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杜尔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王洪利、刘艳:

本院受理原告席长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吴平:

本院受理郝英诉你、刘志强、王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平、刘志强、王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郝英偿还借款本金664000元及利息款1063285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8年5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二、吴平、刘志强、王秀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崔秀兰、杨育峰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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