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我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月25日,自治区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意见》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详细发布。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局长王林做了主题发布,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据了解,《实施意见》已于2019年1月31日发布施行,包括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等10条政策,在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就业服务,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方面提出了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在2019年内,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得到提高,个人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小微企业按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200万元增加到300万元。
据王林介绍,自治区将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建立政府补贴培训、新兴产业培训和区域特色培训目录,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此外,自治区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据自治区财政厅巡视员韩树清介绍,下一步,自治区将进一步积极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强化服务,畅通渠道,帮助所有创业者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的就业。
(王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