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二强:
本院受理原告云塔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二强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云塔拉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①以5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0日起算,按年利率6%计息,至2017年11月止;②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起算,按年利率6%计息,直至付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4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2日史静:
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史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借款本金4274.4元及利息171元(以42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4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2016年6月9日止);二、被告史静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借款利息(以42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69元(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史静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
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2日刘庆林:
本院受理原告乔美丽诉被告刘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2日刘庆林、范改兰: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刘庆林、范改兰、张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2日王彬: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彬偿还原告郭志宏借款3844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761.00元,由被告王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2日张立臣: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贵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施工与欠款本金71800元,利息116028.80元(自2011年10月26日至2018年7月20日,利息的计算方式:月利率2%×本金71800元×80个月24天= 116028.80元),本息合计187828.80元,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2日郎金玉:
本院受理原告周圆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2日孙洪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800元,并支付利息
1504元(自2011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25日),合计230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2日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4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宝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鑫农家乐农资经销处债务款本金人民币22109.00元,并从2017年2月4日起按月息2%计息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2月22日陈春婷:
本院受理原告赵生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春婷偿还原告赵生辉借款15000.00元,支付利息8000.00元,合计23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375.00元,由被告陈春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