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瑞清、王勇、李俊利、陈志英、郭祥、孟淑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贾瑞清、王勇、李俊利、陈志英、郭祥、孟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贾瑞清、王勇、郭祥、孟淑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贾瑞清、王勇、郭祥、孟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贾瑞清、王勇、郭祥、孟淑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贾瑞清、王勇、郭祥、孟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许杰:
本院受理原告薛庆宇、杨淑富诉被告许杰、梁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梁颖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建军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41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何建军支付车辆损失费、施救费342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承担本案诉讼费198.00元、鉴定费2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包头市盛义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建军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41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何建军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0135.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承担本案诉讼费3842.00元、鉴定费1600.00元、申请执行费1784.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卓资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海龙与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10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韩海龙支付各项赔偿损失合计1500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承担本案诉讼费1950.00元,申请执行费2179.00元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李文政、李文军、李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建春、张丽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38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梁建春、张丽荣偿还借款本
金180000.00元,利息286200.00元(利息暂计算到2018年7月10日,2018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0‰随本金计算到付清为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承担本案诉讼费3854.00元,申请执行费6893.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徐云贵、徐福贵、徐贵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45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及罚息5000.00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到2018年3月14日,2018年3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随本金计算到付清为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承担本案诉讼费588.00元,申请执行费734.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冀先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44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9999.98元,从2017年11月20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5.3%计算利息及罚息计算至付清为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承担本案诉讼费946.00元,申请执行费1114.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郜来堂、杨香兰、郜海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7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9900.00元,并承担系统实际产生的罚息。
2、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冀先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1执5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1729.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承担本案诉讼费172.00元,申请执行费229.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19年2月20日浩斯宝音:
原告张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102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斯日古楞、木兰(夫妻):
原告满金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120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薛惠文、朱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惠文、朱丽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共计人民币236970.81元。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0日乔培义: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金贵与被申请人乔培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培义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6号街坊北瑞小区6号楼212室(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D-01023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0日白日东:
本院受理原告史永强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现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65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及(2018)内0602民初65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白日东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内公积金682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0日张永强、包头市橄榄绿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诉张永强、包头市橄榄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路产损失82625元。2、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0日张秉智、刘玉桃: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埃、张秉智、刘玉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0日王艺荣:
本院受理贺有连、贺明敏与你及内蒙古京城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牛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8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内01民终1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冀鹏:
本院受理赵莉英与闫永生,兰天军及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刘建成、郭培娟:
本院受理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和郭培忠、马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9年2月20日刘宝财:
本院受理原告石啸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4500元,利息8000元,合计52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0日崔立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2月20日张素英、张凤林:
原告迟艳华与被告张素英、张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4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素英、张凤林偿还原告迟艳华借款2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2、被告张素英偿还原告迟艳华借款利息2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3、驳回原告迟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素英、张凤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