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彩红:
原告刘向前与被告高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彩红偿还原告刘向前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彩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王领、雷亚芹:
原告隋秀生与被告王领、雷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领、雷亚芹偿还原告隋秀生借款48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王领、雷亚芹偿还原告隋秀生借款248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3、被告王领、雷亚芹偿还原告隋秀生借款248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2444元,财产保全费105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领、雷亚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付岗:
本院在执行王天龙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3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人执行王天龙偿还劳动报酬28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负担受理费用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3、向本院报告你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高俊连:
本院在执行郭军平与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做出的(2018)内0921执41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人郭军平偿还生活困难费1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负担受理费用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3、向本院报告你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吕斌:
本院在执行康文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做出的(2019)内0921执6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和(2019)内0921执68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人康文智偿还饲料款4144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负担受理费用240元,申请执行费522元;
3、向本院报告你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
4、查封被执行人吕斌所有的位于卓资县复兴乡拐角铺村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卓旗字第1317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王杰:
本院在执行郭润锁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做出的(2019)内0921执1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和(2019)内0921执11、12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人郭润锁偿还机械租赁费6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负担受理费用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3、向本院报告你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
4、冻结被执行人王杰在银行的存款18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王杰:
本院在执行闫占生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做出的(2019)内0921执1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人闫占生偿还机械租赁费1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2、负担受理费用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3、向本院报告你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曹钰: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毛仁、曹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莎仁图雅:
本院受理上诉人毛社会与被上诉人沈跃龙、莎仁图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民终2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王海飞: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慧芳诉被上诉人王海飞、郑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一分公司、王晓红、王锋、高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初2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邢宝强、李风娟:
原告张惠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惠宝与被告邢宝强、李风娟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二、被告邢宝强、李风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惠宝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50元(50000元×1.5%×1个月,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合计50750元;三、被告邢宝强、李风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惠宝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张惠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邢宝强、李风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张娟、郭万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修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修林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利息3900元(39个月×5000元×2%),合计8900元;2.给付利息从起诉之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张永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王永兴水泥预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王永兴水泥预制品厂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420元;2.被告支付利息1050元(1420元×2%×37个月,2015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30日),本息合计2470元;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沈国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福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福祥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4400元(本金20000元,利息14400元,20000元×2%×36个月,计息日从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1日);2.被告支付剩余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11日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