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秀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高秀梅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1000元,本利合计5100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从2018年11月24日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2%计算。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
白乌恩布和: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171号原告高全喜诉被告白乌恩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27000元,给付利息3105元(2017年2月15日至2019年1月15日,23个月,按5厘计息),本息计30105元;2、自2019年1月16日起借款27000元的利息按1分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侍进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爱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
张浩:
本院受理毛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不准原告毛丹与被告张浩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