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中银系列信用卡不良透支催收通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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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明: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409号原告包德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9120元[12000元×0.02元×38个月(从2015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27日)]合计211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张小梅: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501号原告任跃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张小梅离婚;2.夫妻共同外债要求与被告张小梅平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赵满平: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502号原告王查干巴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4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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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梁金荣、马永志: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504号原告曲芙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给付利息15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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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梁宝音吐、吉荣(吴金荣):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506号原告王查干巴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500元,给付利息2437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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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赵宝龙: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513号原告甄艳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15200元[40000元×0.02元×19个月(从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7月20日)]合计55200元;2.自2018年7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0.02元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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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董恩思日格、张海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兴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72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徐兴刚撤回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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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刘晓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裴红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裴红斌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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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包福泉、裴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惠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6000元,给付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1日利息18980元,合计44980元;2、要求二被告自2019年1月22日之后利息以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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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赵朝鲁: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立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利息5720元(13000元×0.02元×22个月,2017年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18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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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潘大明:

本院受理原告高明辉诉被告内蒙古隆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忠信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11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本院裁定:准予原告高明辉撤回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王小影、刘云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8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小影、刘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利波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原告王利波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8月2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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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齐田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孟宇铝塑门窗店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田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孟宇铝塑门窗店借款本金12400元及利息13640元,本息合计26040元;二、被告齐田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孟宇铝塑门窗店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5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齐田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尹钢、曹双莲: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243号原告科左中旗兴林建材商场诉被告尹钢、曹双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所欠材料款8261元、利息4626.16元(8261元×2%×28个月),本息合计12887.16元;2、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直至实际清偿日止;3、由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白宝音达来: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078号原告文超诉被告白宝音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我欠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以0.5%为月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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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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