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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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凤英、李成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刘振民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逾期利息7200元;2、本案诉讼费和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张龙:

本院受理原告聂志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826民初34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齐宝龙: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286号原告邹晓明诉被告齐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给付利息7500元(20000元×0.015元/月×25个月,2016年12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共计2750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交通费1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包宝音吐: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828号原告科左中旗包罕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包宝音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喷灌款2860元,利息1716元(2860元÷0.02元/月×30个月,2016年7月15日至2019年1月15日),本息合计457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利息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贾世军、闫超:

本院在马兰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执恢58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7)内0602执恢5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续封),通知你们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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