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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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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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蒙川工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慧诉被上诉人杜彬、上海蒙川工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2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王越、刘桂英: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志瑛与你们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7)内0105执3169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志瑛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建平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吕志瑛的追加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31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5日王建平: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志瑛与被执行人王越、刘桂英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17)内0105执3169号]一案中,吕志瑛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内0105执异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吕志瑛的追加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31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5日程丕国: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体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1395号]一案中,案外人赵凤玲对执行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桥华世纪村三期豪华园1号楼3层3单元302(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1148527、2011148528)房屋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已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内0105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赵凤玲的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5日李全喜、张素红: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左旗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和芦建华公证债权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838号]一案中,案外人汪树生要求本院中止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徐家沙梁村乌兰小区8#-3-6东户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5日苏文彪(表):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成虎虎诉你与李玉珍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9民终1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19年2月15日尚胜:

本院受理原告薛志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4民初第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胡春红诉你及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65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布仁陶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范玉臣诉你及胡格吉乐、包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65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1日宝龙、宝兰:

本院受理原告来福诉你们及宝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13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日张国庆、景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秀珍诉你们与乌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巴音巴图、哈斯格日勒:

本院受理原告韩静明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张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703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曹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孙双牛、白延雷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2728号、2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王利祥、满茹:

本院受理原告乔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乔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利祥、满茹立即返还借款20万元,并按年利息24%承担从2013年5月5日至清款之日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福友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五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并依法向你公告(2018)内0802民初552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乔晶撤回对被告王福友的起诉"。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海金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娟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利息3840元(4000元×2%×48个月,2015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2.逾期被告支付从2019年1月11日至实际还清债务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杨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师立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师立强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何巴德仁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陈艳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立军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顾海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铁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陈艳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鲁郓诉你与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丁国君、关丹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黄婧、马国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淑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陈淑芹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给付利息45200元,本息合计105200元,后期利息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唐立军、梁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4940元及利息41754.4元,本息共计96694.4元,按549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张白音孟合、赵连所: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乌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张白音孟合(别名张永福)给付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6400元,合计16400元;2、2018年10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02元计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3、被告赵连所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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