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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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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

本院受理原告杨德林与被告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崔国红、朱裕:

本院受理原告王莉文与被告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任磊、崔国红、朱裕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502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王学伟、赵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一个借款本金48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暂计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1351天,43232元,本息暂合计91232元。实际给付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付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王立柱:

本院受理原告侯建民诉被告王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21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67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李泽:

本院受理原告刘会东诉被告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借款本金百分之一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张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义泉诉被告张晓鹏、图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晓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3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晓鹏偿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本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吴双喜、赵美荣:

本院已受理原告石宝音与被告吴双喜、赵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赵春立: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腾隆摩托车修理配件经销处与被告赵春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白文学: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立红与被告白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白文学: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立红与被告白文学、任淑芳、张英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王来福: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金虎与被告王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张海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凤琴与被告张海军、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陈德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淑娥诉被告陈德山、白阿拉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德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8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阿拉坦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淑娥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利息6820元(11000元×2%×31个月,2016年1月8日至2018年8月8日),本息合计17820元;二、被告陈德山对被告白阿拉坦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阿拉坦花、陈德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陈德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淑娥诉被告陈德山、白阿拉坦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德山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885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白阿拉坦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淑娥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利息6820元(11000元×2%×31个月,2016年1月8日至2018年8月8日),本息合计17820元;二、被告陈德山对被告白阿拉坦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阿拉坦花、陈德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邰桩、郭图雅(郭萨仁图雅):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金山与被告邰桩、郭图雅(郭萨仁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赵成龙:

本院受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及违约金(以25000元为基数,当月违约金2500元;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期间(4个月)的迟延履行违约金3000元);2017年5月13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迟延履行违约金,仍以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千分之一计算。二、被告赵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赵成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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