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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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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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宏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逾期利息3000.00元(计算至2019年1月7日),合计103000.00元;并给付2019年1月8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期间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供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3日刘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内蒙古谷道粮原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建平、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入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3日郝均:

本院受理原告李洋诉你与郝秀廷、高淑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826民初316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9年2月13日韩所柱、白格日乐:

本院已受理原告石宝音与被告韩所柱、白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王锁柱、其木格:

本院已受理原告石宝音与被告王锁柱、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高明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敖特根其木格与被告高明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锡林浩特市君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姜文革与被上诉人曹洁群、被上诉人锡林浩特市君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民终190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赵连所:

原告刘乌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连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刘乌恩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30180元[(20000元×2%×32.8个月,2016年1月7日至2018年9月30日)+(20000元×2%×32.5个月,2016年1月16日至2018年9月30日)+(10000元×2%×20.3个月,2017年1月2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本利合计80180元;二、被告赵连所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乌恩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乌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连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赵连所、张文都苏:

原告刘乌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乌恩于2019年2月12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乌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为107.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乌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王银花、高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许荣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银花、高玉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许荣欠款本金16120元,支付利息2256.80元,本息合计18376.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丁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韩雪峰诉被告丁玉峰、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杜艳:

本院受理韩雪峰诉丁玉峰、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巴特: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巴特欠原告王小雪41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1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9元,由被告巴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谢知洞、周立朴、李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与被告内蒙古康绿源蔬菜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谢知洞、周立朴、李建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一、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王丽借款5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内蒙古康绿源蔬菜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王丽借款25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B305审判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温才珍、杨美仁、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凯龙水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内蒙古鼎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602执3297号之ニ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通知你们履行(2016)呼青证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张宇、任淑婷:

本院受理原告康旺诉被告张宇、任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15833元(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5日到2018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265833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金25万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7887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郭曼、院虎: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霞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7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郭曼、院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李玉霞借款本金4万元;2、被告郭曼、院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可向借款人王永国追偿;3、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曼、院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杜丽: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秀珍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杜丽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杜丽所有的登记在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金地铭苑小区4号楼2单元503号、6号楼2单元1505号房产两处。查封期限为3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九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王平、武二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平、武二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平、武二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40243.2元及利息48911.45元;二、被告王平、武二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以240243.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8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王平、武二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云塔拉:

本院受理原告云塔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二强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云塔拉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①以5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0日起算,按年利率6%计息,至2017年11月止;②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起算,按年利率6%计息,直至付清。)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4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贺利伟:

本院受理原告魏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6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柯艳君:

本院受理原告潘凤荣诉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6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杭锦后旗坤源工贸有限公司、李军、郭燕、杭锦后旗鑫原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台杭锦后旗财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及杭锦后旗驰林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孟祥文、菅宇亭、任永成、王多文、杭后旗绿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杭锦后旗一宽商贸有限公司、杭锦后旗崔氏农贸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大忠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利丰福将食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天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杭锦后旗鸣兴食品有限贵任公司、内蒙古西蒙种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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