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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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关连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关海山、关连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源达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陈英:

本院受理原告朱连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孙银山:

本院受理原告曹月英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1日佟红亮:

本院受理原告陈呼格吉乐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1日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雨诉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周勋永:

本院受理原告杨占学、位少攀、崔国刚诉被告戴如俭、天津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第三人周勋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天津渤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就(2018)内0105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董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桐飞诉被告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董全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15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2日颜天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重智诉被告颜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颜天生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943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2日苏布敦格日乐:

本院受理刘昌诉苏布敦格日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苏布敦格日乐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麦迪逊花园C区12栋2单元1楼122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止);查封苏布敦格日乐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加州华府19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2日张国栋、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受理宁利俊申请执行张国栋、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62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国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南路凯泰愉景2号楼15层1单元1503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2日于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开、朱树国、王东儒诉被告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2日华坤: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友诉你及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12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日长江(包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包德明诉你及额尔敦(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12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日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委荣诉你及阿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9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日黄长江(阿木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包德明诉你及车文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10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日花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翼龙贷理财咨询服务中心诉你及呼出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内0522民初13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日李文斌、孟利凤、孟利军、杜丽平、王战争、王海霞: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李文斌、孟利凤、孟利军、杜丽平、王战争、王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斌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偿还截止到2018年3月19日的欠款本金20000元,本金利息26.89元,罚息7049.47元,共计27076.3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文斌、被告孟利凤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孟利凤、被告孟利军、被告杜丽平、被告王战争、被告王海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段永旺、向建兰、王广收、刘文枝、杜彩虹、王海广: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段永旺、向建兰、王广收、刘文枝、杜彩虹、王海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永旺、被告向建兰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偿还截止到2016年3月21日本金29977.66元,罚息89.9元,共计30067.5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二、被告段永旺、被告向建兰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刘元才、贺美珍、刘建军、李俊清、王石柱、李芬霞:

本院受理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刘元才、贺美珍、刘建军、李俊清、王石柱、李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元才、被告贺美珍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偿还截止到2016年3月21日本金23000元,正常本金利息818.08元,罚息92.39元,共计23910.4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二、被告刘元才、被告贺美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刘九恒、郭青梅、王表正、王凤清、刘翠玲、李永平: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刘九恒、郭青梅、王表正、王凤清、刘翠玲、李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九恒、被告郭青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偿还截止到2017年6月21日本金30000元,本金利息780.62元,罚息928.03元,共计31708.6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二、被告刘九恒、被告郭青梅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三、被告刘翠玲、王表正、王凤清、李永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张军社、肖拉拽、杜风明、高素英、巩巧生、赵文珍: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张军社、肖拉拽、杜风明、高素英、巩巧生、赵文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军社、被告肖拉拽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偿还截止到2017年6月21日本金20000元,本金利息469.76元,罚息663.21元,共计21132.9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二、被告张军社、被告肖拉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三、被告杜风明、巩巧生、高素英、赵文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包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张陆军、谢利香、刘建科、刘银香、赵海强、李红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陆军、谢利香、刘建科、刘银香、赵海强、李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贺强强、周红艳、李二铁、郑秀叶、刘国军、史先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贺强强、周红艳、李二铁、郑秀叶、刘国军、史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温志成、王春霞、刘月怀、孟桂花、刘三娃、刘蛇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温志成、王春霞、刘月怀、孟桂花、刘三娃、刘蛇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王福顺、郝爱枝、李海军、王红刚、乔小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王福顺、郝爱枝、李海军、王红刚、乔小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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