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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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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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恩其、万春、康青春: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321号原告吕会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600元,给付利息23256元;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包金莲: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343号原告赵满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给付利息196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包德全: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355号原告吴栓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200元,给付利息4320元[9200元×0.02元×23.5个月(从2016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15日)]合计135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宝音敖: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356号原告吴栓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给付利息5070元[13000元×0.02元×19.5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5日)]合计1807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崔建国: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1357号原告吴栓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两笔借款本金19325元(11375元+7950元),给付利息7980元[11375元×0.02元×21.5个月(从2016年10月25日至2018年8月15日)=4880元;7950元×0.02元×19.5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5日)=3100元]合计2730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

本院根据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1月6日指定北京中路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3月31日前,向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国贸大厦裙房三层;邮政编码010052;联系人王子茂,电话0471-2241401;1394713282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内蒙古航天亿久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4月22日15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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