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江中一诉你与内蒙古忠大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确认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日潘铁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伟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白国锋: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9277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镇清河村牵手农业种子商店诉被告赵奎园、白国锋、刘国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道讨号板村民委员会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8)内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道讨号板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及查封、冻结、扣划你有关财产的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