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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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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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腾娜布其、奇禄义: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呼仲案字[2017]第4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及查封、冻结、扣划你有关财产的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阿拉腾陶格斯: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呼仲案字【2017】第4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银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及查封、冻结、扣划你有关财产的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2月1日翟新华: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7101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2月1日张秀霞:

本院受理案外人张树林、张碧与申请执行人蒋恩东、被执行人张秀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局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日孙英哲: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顺诉被告孙英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入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日吕金库、孙会永、王爱军、魏海堂、付永余、赵克营、赵克录、冯诚诚:

本院受理原告赤峰天坤建筑工程有限贵任公司、通辽市永茂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德成及你们等48人、杨宝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赤峰天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2017)内0502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已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于送达日期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胡勇、王永梅:

本院在通知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诉人,何志义、胡勇、王永梅为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刘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振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杨青辉:

本院受理原告任晓庆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高福顺:

本院受理的董玉厅与高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姜如意:

本院受理的董玉厅与姜如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如意向原告董玉厅支付钢材款18931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姜如意向原告董玉厅支付利息,以18931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3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董玉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杨成、秦欣红

我院受理的张雁申请执行杨成、秦欣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成、秦欣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鼎新业陶瓷市场商业楼Ba 07-80、Ba 07-81、Ed04-80、Ed04-81、Ed04-82、Ed04-83、Ed04-84、Ed04-85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公鉴估字[2018]第104号评估鉴定报告书。估价结果为1196343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639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杨成、秦欣红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万鼎新业陶瓷市场商业楼Ba 07-80、Ba 07-81、Ed04-80、Ed04-81、Ed04-82、Ed04-83、Ed04-84、Ed04-85号房屋,评估价为119634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016891.5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12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刘文艳、樊雷:

申请人王鹏、边凤兰申请执行刘文艳、樊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102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你们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居华园小区4号楼2层205号(不动产证号2016136564号、面积129.4平米)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委托司法网络拍卖网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金燕翔以1516000元最高价竞买成功。本院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将不动产权证交至我院。逾期不交,在公告期满后,原不动产证2016136564号作废。我院依法将你们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居华园小区4号楼2层205号(不动产证号2016136564号、面积129.4拍卖)过户给申请人金燕翔名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云小丽、王福生、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茶坊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李海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诉你与李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68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内080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二原告代付的赔偿款、执行费386827.66元。二、驳回二原告判令李海文给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王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金三路与被告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任志义: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波与被告任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张彩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虎根与被告张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闫二旦:

本院受理原告郭虎虎诉被告闫二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0万元,至今30多月的利息106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7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王国辉、杨成栋:

本院受理原告白治邦诉被告王国辉、杨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182000元,并按照每日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涉案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6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菅润喜:

本院受理原告赵继荣与被告菅玉佳、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石青彦:

本院受理原告康海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人民法院(原胜利北路701南法院)三楼3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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