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海军:
本院受理的王立福诉告包海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海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立福卷帘门款人民币83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400.00元,共什425.00元由被告包海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王志川:
本院受理原告吴尚孔与被告王志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的韩永红诉被告照日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照日格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永红借款人民币14300元及利息。本金人民币14300元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0.2分计算,直至给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7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78元由被告照日格图负担.自发出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伴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乌兰图雅:
本院受理的金凯花诉被告鸟兰图雅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鸟兰图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金凯花借款人民币4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00元由被告乌兰图雅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追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兴安置中级入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白玉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金秋科技种子销售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万宝隆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万宝隆(蒙通)(价)字2019第01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和(2017)内0502执3244号执行裁定书,栽定拍卖被执行人白玉明所有的车牌照号为蒙GBA211号一汽佳星牌汽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拍卖。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刘双柱: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殿义化肥种子农药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金满达:
本院受理原告李满达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阿力旦巴根那:
本院受理原告李满达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王常锁、王晓强、苏福英:
本院受理原告赵立国与你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齐连柱:
本院受理原告白广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赵永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守廷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永平在鄂尔多斯市瑞正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90%的股权(3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九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牛军、王智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牛军、王智莉偿还因其拖欠银行贷款而扣划的原告的保证金348798.6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按年利率6%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韩宽: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品亿通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韩宽与李强(共同共有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碧海国际公寓的第三层房产(房产证号:三土房2011字第01172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康丽:
本院在张强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2928号执行裁定书,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3号街坊大兴东方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204室(产权证号: 30693)已通过司法拍卖竞拍成功,本院依法将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3号街坊大兴东方花园小区7号楼3单元204室(产权证号:30693)过户给买受人刘占军。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何卫平:
本院在执行王小玲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7)内0602执恢25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35号街坊天骄绿苑佳泰小区12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产权证号码:110090);2、(2017)内0602执恢2504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胡斯日古冷、赵连所:
本院受理原告刘乌恩诉被告胡斯日古冷、赵连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字812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刘乌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2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乌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孟沙楚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金洪彪诉你、孟乐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孟乐图给付原告体重60斤的母羊226只,并赔偿违约导致原告产生的损失(具体标的物的价值及损失数额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后变更);2、要求被告孟沙楚日乐图承担保证责任;3、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包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2600元,共计42600元(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11月16日,30000元×0.02元×21个月=12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以本金30000元按0.02元计算月利自2018年11月1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鄂尔多斯市华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贺志华、杨晓梅、鄂尔多斯市金鼎亨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乔占斌、刘水龙、鄂尔多斯市乐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任建东、杜计、董二利、东胜区贺忠华口腔诊所、贺忠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801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15)东民初字第801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2015)东民初字第8018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2015)内0602民初801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被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二、(2015)内0602民初80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被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15)东民初字第801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对杜计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2号街坊(证号:35051)房产予以续行查封;二、对任建东位于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5号楼(证号:123370)房产予以续行查封;三、对乔占斌位于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A号楼102号(证号:065197)房产予以查封和位于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A号楼114号(证号: 058276)房产予以续行查封;四、对刘水龙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A号楼107号(证号: 059249)房产予以续行查封;五、对贺志华名下位于东胜区大桥路37号街坊新大地.奥林花园小区B6号楼2单元502号(证号:109021211745)房产予以续行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王飞、张生花:
本院受理原告郝二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兰华、兰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华、兰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侯磊: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刘雪峰:
本院受刘雪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苏玉英: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喜罕诉前保全被申请人苏玉英(身份证号码:1527261961****2422):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0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苏玉英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4号街坊2号楼2单元603室(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502375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九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