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0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5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兆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永利、张杰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告知你于10日内将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茂水岸国际小区2期A区37#-2-801,建筑面积125.56平方米,预告登记权号为蒙房预通辽市字第41008161571000号房屋内的物品取走。逾期不领取法律后果自负,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方式18204755261。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李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秦学敏、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千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及丁万明、武川县广原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2月1日秦学敏、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千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武和平:

本院受理李玉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武和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玉山货款15150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田守君:

本院受理李玉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田守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玉山货款24014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张海军、员桃、郭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积欠利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张保林、王芳、李虎、白香荣、杨小平、刘慧敏、余利平、张翠连、赵雄鹰、李敏、赵侯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积欠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韩刚、吕好琛、呼燕飞、温丽、王林、李慧明、陈慧、赵波、韩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梁琛博、王岭峰、杨正宇、王凤、梁树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刘平、王云海、刘海清、刘海宾、刘海军、邬晶、梁琛博、王岭峰、杨正宇、鄂尔多斯市金泰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霖霖、王凤、梁树旺、王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平、王云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奇布仁巴雅尔、李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憨、刘俊霞、韩萍霞、崔小云、奇布仁巴雅尔、林锋平、周伟娟、李永胜、代瑞、牛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憨、刘俊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张永良、苗彩霞、侯竹林、武杨、闫林、石磊、武星、韩建平、高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良、苗彩霞、侯竹林、武杨、闫林、石磊、武星、韩建平、高晓东、张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高伟、闫嫦娟、高永飞、王秀梅、高迎春、康庭、朱正余、朱正和、秦照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伟、闫嫦娟、牛润、高永飞、王秀梅、高迎春、康庭、朱正余、朱正和、秦照平、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高占江:

本院受理原告钟伟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86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予原告钟伟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钟伟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王振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丽芳诉被告王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送达公告(2018)内0105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刘小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弈衡诉被告刘小勇抚养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小勇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20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贾建俊:

原告侯来栓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贾建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侯来栓15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侯来栓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5元,由被告贾建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尹春意:

本院受理原告董俊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春意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董俊俊借款本金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尹春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斯琴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国诉你与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9年2月1日张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9年2月1日马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包海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钢阿木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包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李满达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包宝音都冷:

本院受理原告李满达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