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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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2-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韩秀云、崔海齐:

本院在执行王新荣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02执3381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崔海齐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投资额为31971元的股权权属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新荣名下。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陈俐硖:

原告杜小萍与被告陈俐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俐硖偿还原告杜小萍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准于撤回对孙凯的起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交通事故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杜培清、李翠玲、那仁达来: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唐誌鸿与被申请人杜培清、李翠玲、那仁达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杜培清在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权,价值280万,冻结期限为三年。二、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杜培清在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2.99%的股权,价值1000万,冻结期限为三年。三、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李翠玲在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5%的股权,价值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四、冻结被申请人那仁达来在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1.29%的股权,价值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李在儿、刘平、廉海霞:

本院受理的(2018)内0621民初3837号原告李文女诉被告崔建、张佳和第三人崔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李文女的合伙人廉长才(已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你们作为廉长才的法定继承人应作为原告参与本案的诉讼。本院多次与你们电话联系,你们均口头表示放弃继承廉长才的债权债务、放弃参加本次诉讼,去你们家中与你们核实此事,但你们均不在家无法找到你们。因为你们需向本院明确表示你们是否继承廉长才在本案中的权利、是否参加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团队领取参加诉讼通知书,如参加诉讼,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书,逾期则视为你们放弃参加本案诉讼。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王俊魁、杨海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俊魁、杨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21民初531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刘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刘永军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郝瑞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鄂尔多斯市九泰建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郝海、段玉桡、梁云飞、韩俊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鄂尔多斯市九泰建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金信环保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郝海、段玉桡、梁云飞、韩俊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清水河县腾达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辛建东、岳云香: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清水河县腾达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辛建东、岳云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执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书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被执行人清水河县腾达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32017608.85元及资金占用费(1、以9992644.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以22804964.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1与2累计之和为全部资金占用费数额);

二、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

三、申请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2012年反担保字第078-1号《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及2013年反担保字第42号《反担保抵押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中被执行人清水河县腾达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申请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清他项(2012)第038号、清房612他字第0003079号他项权证中清水河县腾达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涉案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86553元;

六、负担本案执行费9941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刘兆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永利、张杰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科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罚款100000元,限你于1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本决定书,在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交纳罚款。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王吉利:

本院受理原告宋小峰诉被告王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吉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小峰借款200000元。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吕春:

本院受理原告高小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佟连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齐永才:

本院受理原告候石头与你、李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马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蔡云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内0521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赵伟欣、李显鹏、通辽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扎鲁特旗荣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伟欣、李显鹏、通辽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秦瑞玲:

原告刘海霞与被告秦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秦瑞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海霞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期间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16元,由被告秦瑞玲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交通事故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杨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卢家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11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瑞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卢家恒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9日起以6%年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1日齐靖全: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五德顺农资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李基福、齐永才:

本院受理原告候石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亢杰、亢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金光诉被告亢杰、亢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亢杰、亢锐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693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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