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法院公告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5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头市富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富贵: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富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7101执49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秦富贵、包头市富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名下股权(包括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1号街坊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得转让、变更登记。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1月30日王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振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贾俊俊: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贾有仓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92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1执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韩蓉: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苏瑞丹、岳永刚、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呼和浩特市焱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马志强:

本院受理申诉人田禾与被申诉人苏渊、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焱禾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马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抗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徐忠:

本院受理原告徐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李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召书与被告李俊峰、马贵案外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内2502民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召书不服该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05室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张东、额尔登其其格: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润善与被上诉人程平、原审被告张利华、张东、额尔登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0日戚建明、戚建、孙莉、戚铸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志江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圣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直接送达及电子送达的方式均无法将本院作出的(2018)内01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送达至戚建明、戚建、孙莉、戚铸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相关法律文书,现将该文书所载事项向你告知如下:追加戚建明、戚建、孙莉、戚铸军为本案被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30日李春奎:

本院受理原告李滨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曹钰、岳丽枝: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瑞诉被上诉人曹钰、岳丽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23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庞云旺:

本院受理原告解振文诉庞云旺(2019)内0125民初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庞云旺: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旺诉庞云旺(2019)内0125民初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张贵峰:

本院受理原告包福全诉被告张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贵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包福全偿还借款本金4350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马兴东、杜瑞凤:

本院受理原告邢国平诉被告马兴东、杜瑞凤、薛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第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6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8)内0102民初65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国平撤回对被告杜瑞凤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玉珍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租金37797元,及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的违约金1568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3483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金按照人民币37797元计算,利率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王瑞光: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诉被告王瑞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