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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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唐长锁: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珠拉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950元,利息4826元(4950元×0.015元×65个月),本息合计9776元,之后利息从2018年10月2日起以49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此款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李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海鲜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220元,利息5314元(10220元×0.02元×26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本息合计15534.4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贾殿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继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王英喜:

本院受理原告周静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崔桂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内蒙古和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36129元及31个月的利息6719.99元,本息合计42848.99元;二、要求被告从2018年10月2日起以本金3612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6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韩巴特、花迎春: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421号原告白长所与被告包扎拉根白拉、张乌兰、第三人韩巴特、花迎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白长所要求:一、要求确认被告包扎拉根白拉、张乌兰与第三人韩巴特、花迎春签订的《借据抵押合同》无效;二、要求被告包扎拉根白拉、张乌兰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2019)内0521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吴哈斯额尔敦: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8日白宝力告: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2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9日何淑珍: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进前铝塑门窗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8日庄海泉、春灵:

本院受理原告房学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8日佟红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8日金宝音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8日陈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海山农资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8日陈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镇海山农资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28日银妞:

本院受理原告刘双柱诉被告银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内蒙古华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景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周景良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返还1232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18日按同期建设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吴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宋云峰诉你与郭丰玮、李海滨、李旭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宋云峰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2014年3月25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的建筑设备租赁费154786元。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所租租赁物资:钢模27平米,钢管5671.5米,扣件1331套,并支付此物资至还清之日止的租赁费。若以上货物丢失照合同约定价格赔偿价值约108062万元,并解除建筑器材租赁合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太山: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杨阳与被申请人太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太山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17号楼2单元604号(产权证号: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6311)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30日张斌: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602民初10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杨俊梅借款本金18000元及其利息(以18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26日起以6%年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6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师建国:

本院审理的原告韦新华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师建国、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民初字第7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师建国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韦新华工程款348900元;二、被告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马忠全:

本院受理原告白胜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马忠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白胜利借款本金2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三号劳动人事审判团队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王永兵、刘秀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昌维申请执行刘秀峰、王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并评估你们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7号楼4单元407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 053735),因无法向你们送达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8)第05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鄂尔多斯九鼎估字(2018)第05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北京奥海君龙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空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海君龙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C13号区域租赁费105112.9元、C05号区域租赁费33479.03元、B04区域租赁费105016.13元,共计243608.0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2月1日起自2016年7月15日止的信息资源使用费30948.3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李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智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支付利息248886.8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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